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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阅读次数:2145 发布: 就业处 发布时间:2022-04-21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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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实施方案》的调整对象

《实施方案》所调整对象主要包括:一是各平台企业。二是平台企业的合作企业,主要指为平台企业派遣劳动者的劳务派遣公司;负责组织、管理劳动者完成平台发布的工作任务,平台企业的加盟商、代理商等外包公司。三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指伴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科技进步,依托互联网平台实现就业,其就业方式有别于传统的稳定就业和灵活就业的劳动者,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代驾司机等都属于典型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其中,既有建立劳动关系或符合确认为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有在平台上灵活就业的劳动者。既有依托互联网平台通过提供劳动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也有依托平台开展经营活动获取经营收入的劳动者。既有在平台上从事全职工作、作为其收入主要来源的劳动者,也有从事兼职工作以增加收入的劳动者。

这里强调一下快递员是否属于《实施方案》调整范围的问题。根据人社部相关政策解答及省邮政管理局请示国家邮政管理局后给我厅的复函,快递企业受 平台、商户、个人等委托,组织安排快递员开展收件寄件业务;平台企业不管理快递员,快递员与平台企业也无从属关系,这与网约车司机、外卖送餐员从平台接收订单(派单)、按要求完成任务、领取劳动报酬有本质区别;各快递企业作为用工主体,可以通过直接用工、劳务派遣等形式明确劳动关系,履行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这部分快递员的劳动权益保障工作,按照 2021 年 6 月交通运输部等 7 部门下发的《关于做好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交邮政发〔2021〕59 号)处理。

当前,还有一些互联网平台将商家或消费者的配送需求与劳动者可提供的配送服务直接对接,提供即时配送服务。依托这些即时配送平台从事网约配送业务的劳动者则属于我们《实施方案》的调整范围,相关企业应当按照要求维护好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

二、关于《实施方案》中的三种用工情形

一是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这种情形既包括企业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也包括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不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对此,平台企业或合作企业应当与劳动者 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履行用工责任。

二是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这是三种情中最为复杂的,主要是指劳动者和企业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部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作有较强的自主性,如可自由安排工作时间,上线工作和线下休息相对自由,但其上 线工作提供劳动的过程,要遵守平台企业确定的算法和劳动规则,受其管理。这些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但也不是完全平等的民事关系。对此,企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可通过协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是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情形,这些劳动者与平台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双方权利义务适用民事法律调整。

三、关于劳动关系认定相关情况

鉴于平台企业用工较为复杂,在区分用工情形中有故意选择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诱导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借助平台自主经营等现象,逃避用工责任。发生纠纷时,需要明确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当前,国家没有出台新业态领域劳动关系认定的标准,可暂按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 号)的有关规定确认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是否确立劳动关系。但在实际认定过程中要把握好三个原则:一是劳动关系从属性的本质特征。如企业对劳动者进行了严格管理,安排劳动者按照要求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对企业具有较强的从属性,则基本可以认定二者之间为劳动关系。二是根据实际情况对劳动关系进行认定。从事相同工作内容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有可能因企业用工形式和劳动者就业方式的差异,导致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同,有的属于劳动关系,有的属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不能一刀切。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应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人民法院依据事实认定,以生效裁判文书为准。三是合理把握认定劳动关系的尺度。既不宜泛劳动关系化,不考虑新就业形态的特殊性,简单将企业与劳动者认定为劳动关系,过多增加平台企业负担,最终损害劳动者的长远利益。也不能去劳动关系化,将原本属于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认定为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损害劳动

者权益。

四、关于劳务派遣、外包等用工有关问题

现实中,平台企业自身直接用工情况较少,而是大量采取劳务派遣、外包等方式组织劳动者完成平台工作。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协议将劳动者派至用工单位工作,由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指挥、监督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属于确立劳动关系情形。

外包通常是指由承包方组织劳动者按照委托方或发包方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工作,承包方对劳动者劳动过程进行管理,委托方或发包方不参与对劳动者的管理,只按照合同约定对劳动成果验收。劳动者先 做什么、后做什么、工作时间、工作任务等等,发包人不参与管理。但是,平台企业采用外包的方式由加盟商、代理商等合作企业组织劳动者完成平台发布的工作任务,除合作企业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外,平台企业还通过平台算法和劳动规则对劳动者进行时间、路线、任务量、评价等严格管理,劳动者必须按照平台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因此,平台企业与合作企业之间并不是简单的外包关系。采用外包方式的,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企业和外包企业依法承担的相应责任。平台企业的责任,既包括平台企业没有尽到监督义务造成劳动者权益损害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的相应责任,也包括平台企业因算法、劳动规则等不合理、劳动管理不当等造成劳动者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等。在处理相关情况时,要认真

研究。合理界定。

五、关于劳动者劳动报酬的问题

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核心权益,《实施方案》规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以货币形式按约定时间、方式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企业和劳动者可以约定劳动报酬支付周期,如按日、周、月支付等,约定支付方式,可由平台企业直接支付劳动者,也可由劳务派遣、外包等合作企业发放给劳动者;利用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雇佣劳动者的,是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主体。

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等待、准备工作(服务)

的时间属于正常工作时间。

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属于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属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要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合理报酬,相应的标准可以由企业、劳动者协商,也可以比照加班工资方式计算。

六、关于劳动者劳动卫生安全问题

《实施方案》对平台企业及其合作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细化,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总体安全要求,平台企业及其合作企业要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树牢安全红线意识,遵守安全产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是保障卫生安全,开展职业病防治,定期为劳动者进行健康体检和心理疏导活动。

三是保障交通安全,新业态中的出行、外卖、货运、配送等,与交通安全息息相关,发生交通事故造

成职业伤害的危险系数最大,《实施方案》要求企业履行相关监督责任,把好源头关。如查验相关证件,配备必要装备,督促劳动者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交通工具,遵守交通规则等。

四是保障劳动安全,不得制定损害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考核指标,不得以“最严算法”增加劳动强度。所谓最严算法,主要是指平台系统利用大数据分析和

算法规则,帮劳动者规划工作任务的次序,并为每一项任务提供路线导航和预计时间安排,劳动者要根据系统的提示去完成,其中时间是最重要的指标,超时

会有差评,影响收入。这其实是通过优化路线和时间的算法,提升顾客满意度,但增加了劳动者的工作强度。

七、关于劳动者社会保险等权益

一是对于确定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这是法律规定的,依法办理即可。

二是对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我省已经作出政策安排,2021 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发〔2021〕17 号)已经明确,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户籍限制。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按规定,自主决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户籍地、就业地或居住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做到应保尽保。而且,本省户籍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省内流动就业时,不再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由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接续缴费手续。各地人社部门要对平台企业、合作企业宣传到位,由企业提醒劳动者积极参保,在社保经办服务方面要最大限度优化,做到让劳动者少跑腿。

三是由于我省不在人社部规定的试点范围,暂时未开展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后续将根据部统一部署,加快推进相关工作。对当前暂时无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企业要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险、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形式,防范和化解劳动者职业伤害风险。各地人社部门在工作中要摸清情况,要跟企业讲清利害关系,做到“应买尽买”,这是对劳动者职业伤害的起码保障。

八、关于新业态领域纠纷的处置

一是为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实施方案》规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要积极参与处理新就业形态领域纠纷,受理并调解劳动争议,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二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及时受理劳动关系案件,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对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条件的,依法及时处理;对不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条件的,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三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人民法院之间,加强裁审衔接,统一办案标准,定期发布典型案例进行类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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