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大学生就业报告厅场地是学院开展就业培训、校企合作洽谈、就业工作会议、举办校园招聘活动的重要场所,为加强就业场地管理,保证其正常有序使用,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就业场地包括:就业报告厅、宣讲室、面试室、洽谈室等。
第三条就业场地优先用于就业工作会议和校园招聘等就业相关活动,兼顾学院其他类型的会议活动,原则上不用于娱乐活动,学生组织活动一般不予借用。所有场地借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实习实训就业处负责就业场地的建设维护、使用管理,安排学生助理专门负责使用单位对接、活动现场管理、设施设备操作和场地使用验收。
第五条 就业场地的使用遵循“先申请后使用、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仅供借用单位确无校内其他场地使用,且该场地暂无就业活动的前提下申请借用,由实习实训就业处进行统筹安排。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六条 借用单位原则上须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向实习实训就业处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方可使用。
第七条 借用单位应严格审查活动内容,借用人和安全责任人只能是学院教职工,均须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借用人或安全责任人须全程参与。
第八条 借用单位取消或变更就业场地借用计划的,应及时联系告知,不得将场地转借给其他单位或校外人员。
第九条 借用单位应服从工作人员管理,爱护场地和设施,未经批准不得随意移动设施设备、张贴悬挂宣传材料,使用完毕要做好电源关闭、场地恢复和卫生清理,经验收合格方可离开。
第十条工作人员有权制止不服从管理、有风险隐患的活动。
第十一条借用单位须恪守借用规则,对违规使用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应照价赔偿,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借用资格。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实习实训就业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