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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阅读次数:287 发布: 就业处 发布时间:2026-09-20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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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应急管理部、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和中国银保监会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应急管理部、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和中国银保监会八部门关于《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214号)文件精神,规范和加强我院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院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推动学院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产业转型升级,强化学院实习工作管理,保障实习取得实效,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学生实习,是学院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在校高职专科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计划安排,由系部安排或者经系部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开展职业道德培育与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具体包含认识实习与岗位实习两类。

认识实习指学生由系部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对于建在校内或园区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厂中校、校中厂、虚拟仿真实训基地等,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或登记取得法人、非法人组织资格的,可作为学生实习单位,按本规定进行管理。

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第三条 学生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组织开展学生实习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升学生技能水平,锤炼学生意志品质,服务学生全面发展;应当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科学组织,依法依规实施,切实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高质量就业创业。

加强与企业的合作与交流,建立企业用工信息库,为学生逐一落实实习岗位,明确实习的时间、要求和任务。学生通过实习,熟练掌握岗位技能,增强职业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提升就业竞争力。 

第二章 实习组织

 

第四条 学生岗位实习工作由院长、分管院长直接领导;各系部主任为本系学生实习工作第一责任人,须安排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开展具体组织实施及实习材料上报工作;实习实训就业处为学院学生实习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学院学生实习工作,承担实习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系部应当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实习单位:

(一)合法经营,无违法失信记录;

(二)管理规范,近3年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记录;

(三)实习条件完备,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符合产业发展实际;

(四)与学校有稳定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优先。

第六条 各系部要建立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在确定新增实习单位前,应当实地考察评估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当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实习单位名单须先报送实习实训就业处,统一上报至院党委会会议研究确定后对外公开。

 系部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的指导,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在实习开始前,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制订实习方案,明确岗位要求、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实习标准、必要的实习准备和考核要求、实施实习的保障措施等。

系部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综合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要加强实习前培训使学生、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熟悉各实习阶段的任务和要求。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

各系部要在岗位实习前制定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包括:组织机构、实习教学任务及标准、指导教师、成绩考核与评定、学生岗位实习单位及岗位情况汇总等,保证每个学生都有稳定对口的岗位实习岗位。岗位实习工作计划于学生岗位实习前一周报实习实训就业处备案。

 系部安排岗位实习,应当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明确不同意学校实习安排的,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

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由职业学校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学生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应由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申请,经系部审核同意后实施,实习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系部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学生日常实习的情况。

第十条 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岗位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岗位实习学生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实习的学生人数一般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学院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方案,不得强制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

第十 学生在实习单位岗位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具体实习时间由系部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安排,应基本覆盖专业所对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鼓励支持系部和实习单位结合学徒制培养中高职贯通培养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十 实习实训就业处会同系部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和完善信息化管理平台系部共同实施实习全过程管理。

第十 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学院、实习单位、学生三方须依据学院发布的实习三方协议文本签订实习协议,并严格依法履行协议约定的各项条款。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第十 实习三方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

(四)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五)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六)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

(七)实习考核方式;

(八)各方违约责任

三方认为应当明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 系部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二)安排、接收未满16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七)安排学生从事III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

第十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事先报上级实习实训就业处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安排学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

第十 接收学生岗位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当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岗位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给予适当的实习报酬。在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学生,原则上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

第十 在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或重大风险时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分不同风险等级、实习阶段做好分类管控工作。

十九 系部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二十条 实习学生应当遵守职业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周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第二十 系部要和实习单位互相配合,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思想政治安全生产、道德法纪、心健康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 系部要和实习单位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系部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应当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查工作,原则上应当每日检查并向系部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第二十 系部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当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系部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同意,由系部备案后方可办理。

系部组织学生跨省实习须事先实习实训就业处审批按程序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 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事先实习实训就业处审批按程序省教育厅备案,并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五条 实习实训就业处职责

1、负责建立学院岗位实习管理制度。

2、协助系部为岗位实习学生提供岗位信息,考察实习单位,回访实习学生,处理突发事件。

3、收集、汇总学院岗位实习工作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4、对全院岗位实习工作进行指导督查。

第二十六条 系部职责

1、负责岗位实习全过程的组织;制订系部岗位实习管理实施细则;负责与企业联系,为学生落实岗位实习岗位,签署实习协议,负责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办理。

2、分专业制定岗位实习课程标准和岗位实习计划(包括:实习目的、任务、要求、时间安排、岗位等),与实习单位共同确定学生实习内容、制定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

3、选派学校指导教师和聘用企业指导教师,沟通处理好学生与实习单位的关系,负责对指导教师的管理;

4、做好学生岗位实习成绩评定,撰写分专业岗位实习总结,评价岗位实习效果。做好岗位实习学生手册、指导教师手册及相关档案材料留存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指导教师职责

1、学生岗位实习之前,召集所指导的学生,组织学习本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2、负责学生的跟踪联系,通过走访及互联网、电话或短信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指导,每周要和所指导的每位学生联系一次;掌握学生的实习动态;

3、加强与企业和企业指导老师的联系与沟通,与企业指导教师共同做好学生岗位实习考核工作。

4、督促学生完成《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岗位实习学生手册》,完成《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岗位实习指导教师手册》,做好学生岗位实习成绩评定。完成岗位实习工作总结分析,评定岗位实习成效。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及企业指导教师职责

1、落实企业指导教师,分配学生实习岗位;

2、负责学生岗位实习课程的指导,做好学生的安全保障等工作;

3、保持与学校畅通的沟通,及时反馈学生情况,如遇重大问题第一时间通知学校。

4、负责学生岗位实习期间的考勤、考核、成绩评定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生职责

1、服从岗位实习企业的安排和管理,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尊重企业领导和员工;

2、经常保持与学校指导教师的联系,每周至少要与学校指导教师联系一次,汇报实习情况;

3、通过岗位实习,熟练掌握岗位技能,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4、完成《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岗位实习学生手册》的填写,实习结束后交回学校。

 

第五章 考核与评价

 

第三十条 考核原则

学生在岗位实习期间接受学院和企业的双重管理,以育人为目标,实行以企业为主、学院为辅的考核制度,校企双方共同完成对学生的考核与评价。

学生实习考核纳入学业评价,考核成绩作为毕业的重要依据不得简单套用实习单位考勤制度,不对学生简单套用员工标准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成绩考核评定

1、企业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与评价。学生的岗位实习工作可以在不同单位或同一单位不同岗位进行,企业要对学生在岗位实习期间的表现,如个人品格、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创新意识、团结协作、遵守企业管理制、对企业的贡献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占岗位实习评定成绩的60%

2、学校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学校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在企业每一个岗位所了解的表现及岗位实习手册等完成情况对学生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占岗位实习的40%

3、考核等次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学生岗位实习考核不合格者需重修。毕业证延迟一年发放。

4、未经允许擅自调换实习单位者,或因严重违纪被实习单位辞退者岗位实习成绩视为不合格。

三十二 系部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实习考勤考核要求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对学生违规行为校规校纪和有关实习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系部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对受到处理的学生,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引导和教育管理工作。

第六章 安全职责

 

三十三 系部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强化实习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人格权保护等有关规定。实习实训就业处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实习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 实习单位应当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未经教育培训或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第三十 实习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实习单位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完成实习方案规定的实习任务,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三十 系部和实习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实习责任保险全覆盖。责任保险范围应当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实习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投保经费,系部可从本单位实习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也不得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系部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投保经费的,实习单位支付的投保经费可从其成本(费用)中列支。

鼓励实习单位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险投保费用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实习实训就业处应加强对岗位实习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督导制度,确保岗位实习工作的安全、有序,对岗位实习进行全过程督导,及时反馈信息,并对各系部岗位实习作出督导评价,将评价结果纳入系部年度工作考核。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实习实训就业处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附件一: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

附件二: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自主岗位实习申请表

附件三: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岗位实习安排情况汇总表

附件四: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岗位实习成绩统计表

附件五: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岗位实习联系函

附件六: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岗位实习检查情况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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