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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室管理办法

阅读次数:98 发布: 就业处 发布时间:2026-09-20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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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实验室(含实训室,下同)建设与管理,保障实验实训教学安全有序运行,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规范耗材管理,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是指隶属于学院、从事教学实训、技能鉴定、竞赛训练等实验实训活动的场所及其所属设施。

第三条 实验室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合理配置、物尽其用、安全第一"的原则,坚持规范化、常态化、信息化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系部按照人才培养方案所开设的实验实训课程、专项工作(如技能认定、职业技能竞赛等)所涉及的实验室管理。不包括对外培训、对外加工等社会服务项目。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院党委书记、院长担任组长,院领导班子成员担任副组长,院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学生工作处、实习实训就业处、教务处、保卫处、总务处、财务处、校医院、监察审计处负责人及各系部书记、副书记担任成员,全面负责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与督查。

第六条 学院实验室管理工作实行"学院统一领导、实习实训就业处归口管理、各系部具体负责、实验室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实习实训就业处为学院实验室管理工作的归口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和完善实验室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实验室建设规划的编制、论证与组织实施;

(三)负责实验实训仪器设备添置计划的收集初审,汇总后提请学院组织专家论证审核;

(四)负责实验实训仪器设备的日常运行管理、台账管理、调剂和维保统筹工作;

(五)负责实验实训耗材管理的监督检查;

(六)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日常组织、协调与督查工作;

(七)负责建立和维护实验室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全流程信息化管控;

(八)负责实验室管理相关数据的统计、上报和档案管理;

(九)负责实验室工程项目的组织审核。

第八条 招标采购办公室(招标办)负责实验实训仪器设备及耗材的采购招标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内控制度规定,受理院属各部门的采购申请,组织实施实验实训仪器设备和耗材的招标采购工作;

(二)负责中标通知书办理、会同职能部门(项目单位)进行合同线上签订工作;

(三)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合同履约及验收工作;

(四)协助相关部门办理款项支付手续;

(五)负责采购活动中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移交;

第九条 财务处(财务与资产管理处) 负责实验实训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固定资产的登记入账、核销及资产台账管理;

(二)负责实验实训经费的预算管理与拨付;

(三)参与仪器设备及耗材的验收入库工作;

(四)负责已批准报废仪器设备的固定资产台账核销;

(五)负责实验实训耗材采购经费的结算支付。

第十条 监察审计处负责对实验实训仪器设备采购、验收、报废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大额耗材及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各系部对本单位实验室负主体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的日常管理、设备保管、使用和维护工作;

(二)制定本单位实验室管理细则,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各实验室责任人;

(三)负责实验实训耗材的采购计划编制、入库验收、领用审批和报废处置;

(四)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五)建立本单位实验实训设备台账,做到账、物相符;

(六)系部实验实训室管理要具体细化,做到每个实验实训室责任到人。

第十二条 实验室负责人(含兼职管理人员)是本实验室安全与管理的直接责任人,须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日常维护、个人防护等管理工作。对于一般事故隐患,应立即组织整改,消除风险;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在采取临时防范措施的同时,须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所在系部及实习实训就业处,由学院按相关程序组织评估和治理。重大事故隐患与一般事故隐患系程度递进关系,当一般事故隐患在整改期限内未能消除或风险持续升高时,应重新评估并按程序升级管理。实验室负责人须切实保障实验室安全与设备完好。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原则。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领导是主要领导责任人,其他院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十四条 学院与各系部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各系部与所属各实验室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书,逐级压实责任。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重点落实安全责任体系、管理制度、教育培训、安全准入、条件保障、安全检查以及危险化学品等危险源的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一)安全检查制度:对实验室开展"全员、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的定期安全检查,核查安全制度、责任体系、安全教育落实情况和设备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实行问题排查、登记、报告、整改、复查的"闭环管理"

(二)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制度:进入实验室学习或工作的所有人员应先进行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培训,掌握设备设施、防护用品正确使用的技能,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操作。

(三)项目风险评估与管控制度:凡涉及高风险源(包括但不限于有毒有害化学品、危险气体、动物及病原微生物、辐射源及射线装置、同位素及核材料、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强电强磁与激光设备、特种设备等)的教学、实训项目,必须经过风险评估后方可开展实验活动。对评估结论为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项目,在未切实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前,不得开展实验活动。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后,须经实习实训就业处或系部安全工作组复查确认,方可恢复或开展实验。

(四)危险源全周期管理制度:对各类危险源实行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处置等全流程全周期管理。采购和运输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渠道;储存须设置专用场所并严格控制库存数量;使用时由专人负责发放、回收并如实记录;实验产生的废弃物应统一收储并依法依规科学处置。同时,对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估,建立高风险源安全风险分布档案和数据库,并制定危险源分级分类管控方案。高风险源档案应动态更新,并报学校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五)安全应急制度:学院、各系部和实验室建立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制度,定期开展应急知识学习、应急处置培训和应急演练,保障应急人员、物资、装备和经费,保证应急功能完备、人员到位、装备齐全、响应及时。定期检查实验防护用品与装备、应急物资的有效性。

(六)安全事故上报制度:出现实验室安全事故后,系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同时立即如实向主管部门(实习实训就业处)报告情况,由实习实训就业处报告院党委,院党委成立应急处置小组进行事故处理。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人员有权直接向院党委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不受逐级上报程序限制:

1)主管部门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明显迟延处理的;

2)主管部门明确指示隐瞒不报、谎报或压缩事实的;

3)事态紧急,逐级上报可能贻误抢险救援时机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越级上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对如实上报的人员,依法依规予以保护;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并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及时续报

第十七条 实验室一般安全守则:

(一)进入实验室必须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做好各类记录;

(二)保证实验室观察窗的可视性,门口需张贴安全信息牌,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三)进实验室需要穿实验服,女生长发需要束起;最好不要佩戴隐形眼镜;保持手机等电子产品处于关机状态;

(四)保持实验室整洁和地面干燥,及时清理废旧物品,保持消防通道通畅,便于开、关电源及防护用品、消防器材等的取用;

(五)实验中人员不得脱岗,进行危险实验时需有两人同时在场;

(六)进入实验室应了解所用实验药品的基本性质,了解潜在的安全隐患和应急方式,采取适当的安全预防措施;

(七)实验人员应根据需求选择合适的防护用品;使用前应确认其使用范围、有效期及完好性等,熟悉其使用、维护和保养方法;

(八)禁止在实验室内吸烟、吃饭、使用燃烧型蚊香、睡觉等,禁止放置与实验无关的物品,不得在实验室内追逐、打闹;

(九)对于特殊岗位和特种设备,需经过相应的培训,持证上岗;

(十)实验仪器设备及空调、电脑、饮水机等不得开机过夜,如确有需要,必须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十一)欲增加或改变实验内容,须事先征得教师同意;非本次实验所用的仪器、设备,未经教师允许不得动用;

(十二)实验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将实验用品全部整理好;临时离开实验室,应随手锁门;最后离开实验室,应关闭水、电、气、门窗等,并清理卫生;

(十三)发现安全隐患或发生实验室事故,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老师及实验室负责人。

第十八条 消防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应消除消防隐患,规范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存放与使用,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及时清理废旧物品,规范用电,不得随意使用明火;

(二)实验室建设和改造应符合消防要求,配备合适的消防设施,并定期开展使用训练;

(三)扑救初期火灾时,应立即大声呼叫,组织人员选用合适的方法进行扑救,同时立即报警。扑救时应遵循先控制、后消灭,救人重于救火,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

(四)熟悉实验室的逃生路径、消防设施及自救逃生的方法,平时积极参与应急逃生预演;

(五)火灾发生时应保持镇静、明辨方向、迅速撤离,禁止通过电梯逃生;

(六)生命第一,不要贪恋财物,切勿轻易重返火场。

第十九条 用电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电路容量、插座等应满足仪器设备的功率需求;大功率电器须与学院总务部门联系单独拉线;

(二)不可贸然开启仪器,确认仪器设备状态完好后,方可接通电源;

(三)电器设施应有良好的散热环境,远离热源和可燃物品,确保电器设备接地、接零良好;

(四)不得擅自拆、改电气线路、修理电器设备;不得乱拉、乱接电线,不准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等;避免在一个电源插座上通过转接头连接过多的电器;接线板不要直接放在地面上;

(五)使用电器设备时,应保持手部干燥。当手、脚或身体沾湿或站在潮湿的地板上时,切勿启动电源开关、触摸通电的电器设施;

(六)对于长时间不间断使用的电器设施,需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七)对于高电压、大电流的危险区域,应设立警示标识,不得擅自进入;

(八)存在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场所,应使用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相适应的防爆电器,并采取消除静电、防止机械火花等可靠措施,避免产生引燃性火源。

(九)发生电器火灾时,应立即设法切断电源。确认断电后,使用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进行扑救。若无法切断电源,必须使用干粉、二氧化碳等不导电灭火剂灭火,严禁使用水或泡沫灭火器。

第二十条 用水安全管理:

(一)了解实验楼自来水各级阀门的位置;

(二)水龙头或水管漏水、下水道堵塞时,应及时修理、疏通;

(三)水槽和排水渠道必须保持畅通;

(四)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

(五)定期检查冷却水装置的连接胶管接口和老化情况,及时更换,以防漏水;

(六)在无人状态下用水时,需做好预防措施及停水、漏水的应急准备。

第二十一条 生物安全管理:

(一)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须在相应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内开展;

(二)从业人员须经过生物安全培训,取得相应合格证书,严格遵守实验操作规程,持证上岗;

(三)不同等级的生物安全实验室应配备相应的生物安全柜。实验室门口须有生物危害警示标识,并保持关闭,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不得入内;

(四)菌(毒)种和生物样本的保藏由专人负责,实行"双人双锁、双人领用",做好菌(毒)种和生物样本的采购、保藏、实验、销毁记录;

(五)应定期对可能接触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场所、物品、设备等进行消毒杀菌;

(六)生物化学类实验废弃物应用黄色专用塑料袋进行包装分类收集,做好标识。对于被病原微生物污染过的废弃物,须先在实验室进行有效灭菌(灭活)后方可送储;

(七)发现事故,立即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控制影响范围,并向系部领导和实习实训就业处、保卫处报告。

第二十二条 激光安全管理:

(一)激光箱及控制台上应张贴警示标识,让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能清楚看到;

(二)使用者必须经过相关培训,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实验;操作期间,必须有人看管;

(三)进行激光实验前,应除去身上所有反光的物品(如手表、指环、手镯),避免激光光束意外折射,造成伤害;

(四)必须在光线充足的情况下进行激光实验,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切勿直视激光光束或折射光,避免身体直接暴露在激光光束之中;

(五)使用者上岗前,必须接受眼部检查,并定期复查;

(六)注意防止激光对他人的伤害。

第二十三条 辐射安全管理:

(一)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须经学院报政府环保部门审批,获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涉辐场所需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并对放射源实行专人管理和记录,经常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二)涉辐人员必须通过环保部门组织的培训,取得《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证书》,超过有效期的需接受复训;

(三)涉辐人员在从事涉辐实验时,必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规范操作,并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接受个人剂量监测;

(四)涉辐人员必须参加学院安排的职业健康体检;

(五)学生在从事涉辐实验前,应接受指导教师提供的防护知识培训和安全教育,指导教师对学生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六)若遇到放射源跌落、封装破裂等意外事故,应及时关闭门窗和所有的通风系统,立即向系部领导和实习实训就业处报告,启动应急响应,并通知邻近工作人员迅速离开,严密管制现场,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一)压力设备管理:压力设备须按规定定期检验,确保其在检验有效期内安全运行。停用超过规定期限的压力容器,须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人员资质要求:压力设备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证书应在有效期内,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三)使用期间应全程值守,不得擅自离岗。

(四)发现压力、温度、液位等异常现象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设备管理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故障排除前不得重新启用。

(五)气体钢瓶管理:

1. 采购与验收:采购气体钢瓶须确保质量合格、标识清晰完整,并查验充装单位资质;

2. 存放要求:存放场所应严禁明火、保持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禁止沾染油脂;钢瓶须远离热源、放射源、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按气体性质分类隔离存放;

3. 放置与固定:钢瓶须直立放置并妥善固定,防止倾倒;

4. 使用与关闭:使用完毕后,须关闭主气阀并释放调节器内余气;

5. 搬运规范:移动钢瓶应使用专用手推车,严禁拖拉、滚动、滑动或敲击碰撞;

6. 加热禁令:严禁使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或烘烤。

第二十五条 一般设备安全管理:

(一)使用设备前,须熟悉其操作规程,按规范操作,并根据设备特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如佩戴护目镜、手套等)。

(二)对精密仪器或贵重设备,应制定专项操作规程,配备稳压电源及UPS不间断电源,必要时采用双路供电。

(三)设备使用完毕应及时清理,做好使用记录和日常维护。设备出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悬挂故障停用警示标识,并及时报修,修复前不得擅自启用。设备使用完毕应及时清理,做好使用记录和日常维护。设备出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悬挂故障停用警示标识,并及时报修,修复前不得擅自启用。

(四)冰箱管理:冰箱应放置在通风良好处,周围不得有热源、易燃易爆品、气瓶等;存放危险化学药品的冰箱应粘贴警示标识;危险化学品须贮存在防爆冰箱或经过防爆改造的冰箱内;食品、饮料严禁存放在实验室冰箱内;

(五)加热设备管理:

1. 使用加热设备前,须了解其操作规程并严格按照规程操作,根据设备特性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如佩戴隔热手套、使用防爆挡板等);

2. 使用期间须全程值守,不得擅自离岗;使用完毕后应立即断开电源,待设备冷却后方可离开;

3. 加热、产热设备须放置在阻燃、稳固的实验台或地面上,周围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燃物;

4. 严禁使用电热设备(如电炉、烘箱等)烘烤溶剂、油品、塑料等易燃物品,严禁在设备附近存放或使用易燃、可燃挥发物;

5. 使用过程中如发现设备异常(如异味、异响、过热等),应立即停止使用,断开电源,并通知设备管理人检修,故障排除前不得重新启用。

(六)通风柜管理:

1. 通风柜内及下方柜体严禁存放化学品或其它实验用品;

2. 使用前须检查通风柜抽风系统及其他功能是否运行正常,确认正常后方可使用;

3. 操作时,人员头部及上半身不得伸入通风柜内,操作人员应站在通风柜正前方或略偏一侧,避免气流干扰;

4. 操作完毕后或人员不操作时,玻璃视窗应保持关闭状态,以确保持续负压和物理隔离;

5. 发现故障(如风速不足、异响、视窗卡阻等)应立即停止使用,关闭柜门,悬挂故障停用警示标识,并及时报修,修复前不得擅自启用。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第二十六条 

(一)项目风险评估与管控:开展涉及高风险源(具体范围见本制度第十六条第三款 )的教学、实训活动前,该课程的任课教师(或项目负责人) 须对实验项目所涉及的危险源进行辨识、风险评估,并制定风险管控措施及现场处置方案,报所在系部安全管理员备案后方可开展实验。对评估为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项目,在未切实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前,不得开展实验活动。

(二)人员准入管理:所有进入实验室开展教学、实训活动的人员(含教师、学生、实习生、访问学者等),在首次进入实验室前,须通过实验室安全知识及操作技能考核,取得实验室准入资格。准入资格应明确有效期限,到期前须参加复审考核。

第二十七条 该课程的任课教师(或项目负责人)应针对本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教育方案,在项目启动前对参与项目的全体学生及工作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如实记录培训内容、参训人员及考核结果,并依法履行书面安全告知义务,由参训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学生研究选题的安全审查要求:学生的研究选题,其申报材料中必须包含针对实验研究中安全风险的分析、防控措施及应急处置方案,并通过所在系部的安全审查。如选题申报材料中未涵盖上述安全内容,应单独提交该选题的安全分析报告,审查通过后方可开展研究。安全分析报告应与选题申报材料一并归档保存,作为实验安全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进入实验室学习或工作的所有人员,均须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在取得准入资格后,方可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及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  本制度发布前已进入实验室但尚未取得准入资格的人员,须在本制度实施后一个月内补办准入手续,期间不得独立开展实验操作。

三十条 学院、各系部及实验室应与进入实验室的相关方签订包含安全条款的合同,或单独签订安全协议,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准入条件及应急联络方式。相关方人员进入实验室前,须接受必要的安全告知和现场安全交底,并在专人陪同下开展活动。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条件保障

第三十一条 经费保障:

(一)学院每年应将实验室安全常规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安全工作正常运行;

(二)学院设立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确保安全隐患整改资金及时落实;

(三)各系部应拓宽经费渠道,通过多元化投入加强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物资与设施保障:

(一)学院应建立安全物资保障体系,根据实验室分级分类情况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确保实验人员安全与健康的工作环境持续有效;

(二)实验室应按照国家标准和消防法规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如灭火器、灭火毯、消防沙箱等),并设置明显标识。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消防设施使用培训和演练,确保相关人员熟练操作;

(三)涉及化学、生物类实验的场所,必须配备应急喷淋和洗眼装置,并保证装置完好有效、水源畅通,定期测试并记录;

(四)高风险实验区域、贵重设备存放区域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安装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设施,并安排专人管理。门禁权限应根据人员准入资格动态调整,监控录像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第三十三条 队伍建设:

(一)学院应根据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实际需求,配备专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系部应指定兼职安全员,协助做好本系部实验室安全工作。学院应保障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参加专业培训,提升其业务素质和履职能力;

(二)学院和各系部分别设立实验室安全检查组。学院级检查组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安全专家等组成,负责全院实验室安全的督查与指导;系部检查组由系部负责人、实验室管理人员及教师代表组成,负责本系部实验室的日常检查。检查组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形成检查报告和整改意见,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实行闭环管理;

(三)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含系部兼职安全员)上岗前须接受实验室安全管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履职;在岗期间每两年应至少参加一次轮训,确保知识更新。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建筑安全保障:

实验室工程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及装修等),在可行性论证、立项、设计和建设阶段,应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工程竣工验收前,须通过学校实验室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实习实训就业处)组织的安全条件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投入使用。安全条件审核是指对工程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实验室安全技术标准、消防规范、环保要求及职业健康防护要求所进行的专项审查。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三十五条 实行常态化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制度。学院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性安全检查(对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开展全要素检查);各系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与巡查。各检查层级应全面掌握本单位实验室安全风险点,组织实施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隐患即知即改或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认整改到位后予以销号,实现闭环管理。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实验室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实验室安全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实验室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 实习实训就业处在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中,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及时向责任单位下达整改通知,并跟踪督查整改落实情况。

对能立即整改的隐患,责任单位应即知即改;对不能及时消除的隐患,责任单位应及时向实习实训就业处报告,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落实整改资金。整改期限应根据隐患风险等级合理确定,原则上最长不超过30日。对短期内无法完成整改的隐患,责任单位须制定临时防范措施;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应立即停用相关区域或设备,直至隐患消除。

实习实训就业处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并督查整改完成情况。整改完成后,责任单位应提交整改报告,实习实训就业处进行复查确认,确认合格后予以销号。检查记录、整改通知、复查报告等资料应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七章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须向具有相应生产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购买。

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高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等国家管制类化学品,采购前须经学院审批,并依法向公安部门办理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其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还须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向定点供应商采购。

上述采购活动应保留完整的报批记录和批准文件,包括学院内部审批单、公安部门批准文件或备案回执、药监部门批准文件及供应商资质证明,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八条 对危险化学品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入库、领用、使用、回收、废弃处置全流程信息,确保账物相符、流向清晰。实验室应设置专用存放空间,按照《危险化学品目录》及化学品性质(如易燃、腐蚀、氧化、有毒等)实行分类隔离存放。同一防火单元内危险化学品总量原则上不超过100L100Kg,其中易燃易爆化学品存放总量不超过50L50Kg。化学品(含配制试剂)标签应完整清晰,符合国家有关化学品标签规范要求。

第三十九条 管制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须符合治安管理要求,严格执行各项规定:

(一)剧毒化学品执行六双管理制度(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双本帐),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混放,由所在系部专人负责管理并做好贮存、领取、发放情况登记,登记资料至少保存2年,防盗等技防措施符合管制要求;

(二)易制毒化学品应设置专用存储区或者专柜储存并有防盗措施,其中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账册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三)易制爆化学品存量合规,设立专用存储区或者专柜储存并有防盗与防爆措施,符合双人双锁管理要求;

(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有专用账册,设立专用存储区或者专柜储存,专用存储区与专柜的防盗等技防措施符合管制要求,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五)爆炸品单独隔离、限量存储,使用、销毁按照公安部门要求执行。

(六)涉及上述各类管制化学品的购买、存储、使用记录等相关资料,均应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规要求的最短年限(其中易制毒化学品台账依法保存2年备查)。

第四十条 化学品存放一般原则:

(一)所有化学品和配制试剂都应贴有明显标签,杜绝标签缺失、新旧标签共存、标签信息不全或不清等混乱现象;

(二)存放化学品的场所必须整洁、通风、隔热、安全、远离热源和火源;

(三)实验室不得存放大桶试剂和大量试剂(原则上单一防火单元内危险化学品总量不超过100L100Kg,其中易燃易爆化学品不超过50L50Kg),严禁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品及强氧化剂;化学品应密封、分类、合理存放,切勿将不相容、相互作用会发生剧烈反应的化学品混放;

(四)实验室需建立并及时更新化学品台账,及时清理无名、废旧化学品;

(五)易爆品应与易燃品、氧化剂隔离存放,宜存于20℃以下(如不具备条件,应存放于专用防爆冰箱或配备降温措施的专用储存柜中);腐蚀品应放在防腐蚀试剂柜的下层;还原剂、有机物等不能与氧化剂、硫酸、硝酸混放;强酸不能与强氧化剂的盐类混放。五)易爆品应与易燃品、氧化剂隔离存放,宜存于20℃以下(如不具备条件,应存放于专用防爆冰箱或配备降温措施的专用储存柜中);腐蚀品应放在防腐蚀试剂柜的下层;还原剂、有机物等不能与氧化剂、硫酸、硝酸混放;强酸不能与强氧化剂的盐类混放。配制的实验用溶液应标注名称、浓度、配制人、配制日期和有效期,超过有效期或性状发生改变的应及时处理。

第四十一条 化学品使用安全:

(一)实验前应阅读所用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SDS),了解其理化特性、健康危害及防护措施,并按照要求做好相应防护;

(二)严格按实验规程进行操作,在满足实验效果的前提下,应尽量减少化学品用量;涉及高毒、剧毒化学品的,应在最低必要剂量下使用;提倡用低危险性物质替代高危险性物质;

(三)使用化学品时,严禁直接接触化学品、品尝或嗅闻其气味,不得用敞口容器直接近距离嗅闻;

(四)涉及挥发性化学品的操作应在通风柜内进行。严禁在开口容器或密闭体系中用明火加热有机溶剂;严禁在烘箱内存放或干燥易燃有机物;

(五)实验人员应佩戴护目镜或防护面屏,穿着符合防护要求的实验服(白色为宜),并根据需要佩戴合适的防护手套,同时保持工作环境通风良好。

第四十二条 化学废弃物处置:

(一)应及时清理化学废弃物,严禁随意混装或丢弃。遵循兼容相存的原则,用原瓶或小口带螺纹盖子的专用容器分类收集,容器材质应与所盛装废物化学性质相容,做好规范标识,参照《实验室废弃化学品安全预处理指南》(HG/T 5012)要求,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定期送储(原则上存放期限不超过90天);

(二)废气排放前应先经过吸收、分解处理,处理后的废气排放应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系部应建有危险品存储区、化学实验废物贮存站,对化学实验废物集中定点存放。贮存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相关要求;化学废弃物分类应至少区分:液态有机废液、液态无机废液(分含卤素和不含卤素)、废弃固体化学品、废弃空瓶及包装物、废弃剧毒品等,不得将不相容的废弃物混装在同一容器内。

(四)建立化学实验危废管理制度,按要求制定并执行实验危废管理计划,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制定并执行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信息;

(五)转移化学实验废物时,应依法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纸质转移联单,并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清运、处置。委托处置前,应当核验受托单位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

第八章 实验实训仪器设备管理

第四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分档:

(一)凡单价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耐用期在1年及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包括计算机软件),均为固定资产;

(二)凡单价在200元以上(含200元)至1000元以下、耐用期在1年及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为低值仪器设备;

(三)单价虽在1000元以上,耐用期在1年及以上,但非独立使用、而为其它设备配套使用的仪器设备,属附属设备或附件,其价值计入成套设备总价值,不再单独建账;能够独立使用且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组件,应单独列入固定资产;

(四)单价在2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为低值易耗品,按耗材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符合上述条件但单价200元以下、耐用期在1年及以上的器具,按低值耐用品管理,建立领用台账;

(五)单价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为贵重仪器设备;单价40万元及以上的为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重点管理;

(六)自制、改造或受赠的仪器设备,可参照同类商品市价或实际制造成本估价入账,并纳入相应档级管理。第四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分档:

(一)凡单价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耐用期在1年及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包括计算机软件),均为固定资产;

(二)凡单价在200元以上(含200元)至1000元以下、耐用期在1年及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为低值仪器设备;

(三)单价虽在1000元以上,耐用期在1年及以上,但非独立使用、而为其它设备配套使用的仪器设备,属附属设备或附件,其价值计入成套设备总价值,不再单独建账;能够独立使用且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组件,应单独列入固定资产;

(四)单价在2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为低值易耗品,按耗材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符合上述条件但单价200元以下、耐用期在1年及以上的器具,按低值耐用品管理,建立领用台账;

(五)单价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为贵重仪器设备;单价40万元及以上的为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重点管理;

(六)自制、改造或受赠的仪器设备,可参照同类商品市价或实际制造成本估价入账,并纳入相应档级管理。

(七)本分档标准由实习实训就业处负责解释和修订,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管理:

(一)各系部根据获批的实验室建设项目或教学科研实际需要,制定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含型号规格、技术参数、数量、预算等),送交实习实训就业处;

(二)实习实训就业处汇总后,提请学院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核。论证审核通过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审定,由招标办按程序组织采购实施;

(三)仪器设备申购部门对申购项目的必要性、预算合理性、可行性、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技术参数和性能要求的审核责任;招标办负责采购程序的合规实施;财务或审计部门负责价格审核和预算合规性审核;

(四)仪器设备的采购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省、市和学院相关规定执行,严禁违规拆分项目、规避公开招标等行为。

第四十五条 仪器设备验收:

(一)采购的仪器设备到校后,由实习实训就业处组织招标办、纪监审计处、财务处(国资处)和使用系部进行验收。各部门按以下分工履行验收职责:

·使用系部负责清点数量、核对型号规格和技术参数,确认设备性能是否符合合同及采购要求;

·实习实训就业处负责组织协调验收工作,汇总验收意见,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财务处(国资处)负责核对资产价值、预算科目及采购资金来源;

·招标办负责核对供货商信息及合同执行情况;

·纪监审计处负责对验收过程的监督。

(二)验收中发现问题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数量或型号规格不符的,由招标办负责联系供应商办理补发或更换手续;

·存在质量问题的,由使用系部出具书面说明,招标办负责联系供应商办理退换、修理或索赔手续,实习实训就业处跟踪处理结果;

·所有处理情况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由参与验收各方签字确认,作为验收报告的附件。

问题处理应在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完成的,应说明情况并报实习实训就业处备案。

(三)无偿调入或无偿捐赠的仪器设备,由实习实训就业处会同财务处(国资处)进行验收。财务处(国资处)应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进行价值评估,确定入账价值后,办理资产登记手续,纳入学院统一资产管理。

(四)仪器设备验收工作应在设备到校后30日内完成(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逾期未完成验收的,由使用系部说明原因,并报实习实训就业处备案。

(五)涉及进口设备的验收,还应按照海关监管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涉及进口设备的验收,还应按照海关监管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六)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应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设备报废后3年。

第四十六条 仪器设备台账管理:

(一)财务处(国资处)负责建立统一的仪器设备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仪器设备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和使用情况的台账,确保账、物相符;

(二)各系部依据财务处(国资处)统一设定的编码规则,对本部门仪器设备进行编号,建立健全部门级实验实训室设备台账,确保账、物相符;

(三)仪器设备的购置发票、合同、验收报告、捐赠协议等原始凭证由财务处(国资处)统一归档保管,设备报废时作为核对依据;

(四)各系部应每学期至少核对一次本部门仪器设备台账与实物,发现账物不符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实习实训就业处、财务处(国资处)处理。仪器设备应粘贴资产标签或二维码标识,标签信息应与台账记录一致。

第四十七条 技术档案管理:

(一)财务处(国资处)负责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10万元以上)打印钢签,建立设备标签档案;

(二)各系部负责设备其他档案,主要内容包括该仪器设备所附带的各种资料(合格证、装箱清单、使用说明书、操作手册、资料、图纸、保修卡等)及设备技术资料(验收报告副本、维修和校验记录、运行记录以及使用过程中形成的技术资料等);

(三)财务处(国资处)整理完善设备档案资料信息后,制作成二维码,粘贴于设备钢签处,便于实施设备数字化管理。

第四十八条 仪器设备保管与使用:

(一)实验实训室的仪器设备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制。每台(套)设备须明确管理责任人,负责日常保管、维护和使用登记。未经管理责任人同意,严禁擅自使用、移动或调换仪器设备;管理责任人因故不在岗时,应指定临时管理人并做好交接;

(二)仪器设备的借用、出租或调拨,须由使用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部审核同意后,报实习实训就业处审批(涉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须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严禁擅自出借、出租或调走仪器设备;

(三)实验实训室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工作。对压力容器、电气设备等应按规定定期检验,确保安全有效;

(四)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应根据设备性质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如防尘、防潮、防静电、防电压波动等),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基准仪器、计量器具应按规定周期送检,保证其性能和精度符合要求;

(五)实验实训室应积极推进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在保障本院教学科研需求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条件向社会开放,提高设备使用效率;

(六)教师和学生需携带仪器设备到校外使用的,须由使用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部审核,报实习实训就业处批准后方可携出。校外使用期间,借用人对设备的安全和完好负责,使用完毕应及时归还,逾期归还的应说明原因并承担相应责任;校外协作或生产劳动期间,原则上使用所在单位的仪器设备。

第四十九条 仪器设备维保:

各系部负责本部门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制定年度维保计划,明确维保周期和内容,督促所属实验实训室落实日常维护措施。对出现故障的设备,应及时组织维修;无法自行修复的,应联系供应商或专业机构进行维修,并做好维修记录。

第五十条 仪器设备报废:

(一)报废条件。仪器设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报废:

1. 产品技术性能落后,已无使用价值,或无法满足教学、科研、行政工作需要;

2. 设备严重损坏,经鉴定无法修复;

3. 设备虽可维修,但维修费用达到或超过该设备现行市场价格的50%

4. 因产品淘汰、停产,市场无法提供所需配件,且无法改作他用;

5. 国家有关部门强制淘汰或禁止使用的设备。

(二)报废审批程序:

1. 由仪器设备所在系部提出报废申请,填写《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说明报废理由;

2. 所在系部组织或委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出具鉴定意见;

3. 经系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实习实训就业处复核(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报废,还须组织专家论证);

4. 复核通过后,按以下权限审批:

1)单价原值1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批;

2)单价原值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经分管院领导审核,报院长办公会审定;

3)单价原值50万元及以上的,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按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报废处置:

报废申请批准后,由财务处(国资处)向申请单位送达审批结果通知,并会同实习实训就业处、纪监审计处与报废申报系部共同办理报废手续。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由学院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相关规定统一处理(含调剂、转让、报废回收、捐赠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留存、拆卸或变卖。财务处(国资处)应及时核销固定资产台账,确保账实相符。

第五十一条 仪器设备借用与调剂:

(一)校内借用:

1. 校内各部门借用仪器设备,须由借用部门填写《仪器设备借用审批表》,经借用部门负责人和借出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借出(单价10万元及以上的,须经实习实训就业处审批);

2. 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30天,如需续借,应在到期前提出书面续借申请;

3. 借用期间,借用部门负责设备的安全和日常保管,确保设备完好;借用期间因操作不当或保管不善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的,由借用部门承担维修或赔偿责任;正常使用中的设备老化损耗,由借出部门负责维护;

4. 借用期满应及时归还,借出部门应验收设备完好情况并签字确认;逾期未归还的,借出部门应督促归还,并报实习实训就业处备案。

(二)校内调剂:

1. 各系部对闲置或低效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填写《仪器设备调剂申请表》,报实习实训就业处;

2. 实习实训就业处会同财务处(国资处)对拟调剂设备进行技术鉴定和状态评估,确认设备可正常使用后,拟定调剂方案,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3. 调剂方案批准后,由实习实训就业处协调供需双方办理设备移交手续,财务处(国资处)负责资产台账的调整和变更;

4. 经鉴定确无调剂使用价值的设备,按照设备报废程序处理。

第九章 实验实训耗材管理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验实训耗材",是指实验实训教学中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品及物资。根据其使用特点,分为:

(一)低值易耗品:不能重复使用的(也称"一次性耗材")物品和物资;

(二)低值耐用品:可以周转使用或重复使用的物品和物资;

第五十三条 实验实训耗材管理遵循"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原则,坚持做到物尽其用。

第五十四条 实验实训耗材由各系部负责管理,实习实训就业处实施监督。各系部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与要求,设立专职或兼职实验实训耗材管理员。各系部实验实训耗材的采购计划制定、入库登记管理、领用申领审批和报废处置等环节,由系部统一全流程管控。

第五十五条 耗材采购、验收与入库:

(一)采购到货耗材需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入库物品价格累计在1万元以下,由各系部安排相关人员自行验收并填写《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实训耗材入库单(系部用)》(附件1),一式三份,作为结算凭证;

(二)入库物品价格累计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各系部验收后再由纪监审计处、财务处(国资处)、申购系部四方共同验收并填写《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实训耗材入库单(学院用)》(附件2),一式三份,共同签字,作为结算凭证;

(三)各系部在职能部门的管理下进行实验实训耗材采购,并依据入库单对验收合格的耗材及时登记、归档;

(四)若采购物品中低值耐用品单价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需办理资产登记入库手续,由财务处(国资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

第五十六条 耗材保管:

(一)耗材使用单位要按照耗材类别和存放要求,妥善保管;

(二)对剧毒品、易制爆品、易制毒品、爆炸品的采购、存储、使用、处置等,各系部应严格按规定办理,并应建立经常的安全检查制度,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相关物资废弃物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应依据相关文件规定处置。

第五十七条 耗材领用:

(一)各系部应严格按照实验实训教学计划,规范耗材领用审批程序;

(二)各系部要定期对库存耗材领用情况进行帐、物核查;

(三)各系部于每学期对低值易耗品和低值耐用品领用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建立台账,适时备查。

第五十八条 耗材报废:

对于申请报废的低值耐用品,由各系部组织专业教师、技术人员和纪检人员组成技术鉴定小组(必要时),对其进行技术鉴定。鉴定小组需结合低值耐用品的使用年限、损坏程度、维修成本、技术更新等因素,综合评估是否符合报废条件,并形成书面鉴定意见,由小组成员共同签字确认。审核通过后,系部负责人在申请上签字盖章,系部进行报废处置。各系部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报废低值耐用品的相关材料,按照学院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保管。

第十章 安全教育培训与宣传

第五十九条 安全教育培训与应急演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的要求,学院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面向全院教职工和学生的实验室安全通识教育培训,内容涵盖实验室安全法规、通用安全知识、消防安全、应急逃生等。培训结束后应组织考核,考核结果存档备查;

(二)各系部应根据本系部专业特点和实验室危险源情况,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专项安全培训,内容涵盖本专业涉及的化学品安全、生物安全、辐射安全、设备操作安全等,并组织相应考核;新入职教职工、新入学学生须在进入实验室前参加并通过系部组织的安全培训考试。其中,新入职教职工还应根据其岗位特点,增加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和应急处置指挥能力的专项考核;

(三)实验室应对进入本实验室开展实验的人员(含教职工、学生、访问学者等)进行操作规程培训,内容涵盖所使用设备的标准操作程序、试剂和气体管理要求、应急设施位置及使用方法等,并对其操作能力进行评估,以书面或系统记录形式确认评估合格后方可独立开展实验;

(四)各系部应结合专业特点和实验室常见事故类型,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如化学品泄漏处置、消防疏散、人员急救等),演练结束后应对演练内容、参加人数、演练效果进行评价,并形成书面记录,针对暴露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对相关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五)所有安全培训、考核和应急演练的记录应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六十条 安全准入课程设置:

涉及高风险源(具体范围见本制度第三条)的各系部,应将实验室安全准入教育培训纳入相关专业培养方案或课程体系。鼓励设置具有学分的实验室安全课程;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将安全准入培训作为进入实验室的前置条件,并通过系部认可的考核方式予以确认。

第六十一条  安全教育宣传:

学院和各系部应按照全员、全面、全程的要求(即覆盖全体师生、涵盖所有实验环节、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创新宣传教育形式,定期开展安全知识竞赛、安全微视频征集、安全海报设计、实验室安全月等主题活动,营造具有本院特色的实验室安全文化氛围。各系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宣传主题活动,相关活动记录应归档备查。

第十一章 考核与奖惩

第六十二条 学院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日常工作考核和年度考核内容。

第六十三条 对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院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方式包括通报表扬、颁发荣誉证书、给予物质奖励等,在评奖评优、职称评聘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六十四条 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并取消当年评奖评优资格;

(三)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规给予从重处理,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实行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制,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岗位和个人。

第六十六条 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学院应依法依规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事故责任。事故调查应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完成,遇特殊情况经学院批准可延长至60日。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和本制度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事故仍不可避免发生的,相关责任人可免于或从轻处理。

第六十七条 对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学院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操作失误或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造成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或事件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高校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追责问责办法》等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第六十八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单位年度工作考核、领导班子考核和个人评奖评优、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章

第六十 本制度中涉及的各类表格(如入库单、报废申请表、借用审批表、安全检查记录表、隐患整改通知单等)由实习实训就业处统一制定并发布实施。

七十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七十 本制度由实习实训就业处负责解释。解释意见经学院审定后发布。

第七十 本制度的修订由实习实训就业处提出,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附件1: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实训耗材入库单(系部用)

附件2: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实训耗材入库单(学院用)

附件3: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附件4: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实训仪器设备借用单

附件5: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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